生效

De Care Group 有限责任公司和 Partners 有限股份合伙企业,KRS 0001175365,NIP 118-003-23-72,华沙首都地区法院第 14 商业庭,注册地址为 05-152 Czosnów, Pieńków 147

一、定义

本采购通用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一般条款和条件 本采购通用条款和条件,连同任何附件和修订,以供货合同签订之日生效的版本为准。
2. 订餐方 De Care Group 有限责任公司和 Partners 有限股份合伙企业,KRS 0001175365,NIP 118-003-23-72,华沙首都地区法院第 14 商业庭,注册办事处位于 Czosnów (05-152),地址:Pieńków 147,
3. 供应商 与订购方签订交付或销售合同的企业家。
4. 协议 订购方与供应商根据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订立的销售或交付协议,其标的物为货物。
5. 产品 食品、食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组件。
6. 知识产权 订购方拥有或使用的任何种类的专属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已注册,包括但不限于配方、专利、商标、未注册商标、设计、版权、专有技术、创作和发明、人身权利、商誉和专有技术,均属于订购方所有。

 

二、总则

  1. 本销售通用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订购方向供应商下达的所有订单,订单标的物分别为货物的销售或交付。
  2. 订购方向供应商下订单,订单号必须在与货物交付有关的所有文件中注明,例如订单确认函、交货通知书(交货通知)、发票、送货单以及与该交易有关的其他所有文件。
  3. 供应商必须在收到订单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接受订单。书面确认是指供应商发送给订购方的任何文本形式的文件,特别是纸质文件或其扫描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接受订单即构成对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接受。对于与订购方保持持续业务关系的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未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订购方将视供应商已默示接受订单,并同意按照订单中规定的条款以及通用条款和条件执行订单。
  4. 供应商仅被授权在订单转让给供应商的范围内,且仅用于订单目的和订单期限内使用订购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将支付相当于订单金额 10 倍的违约金。

三、质量

  1. 供应商在履行订单时有义务:
    • 符合适用于其接收者的商品的配方、配料和生产条件;
    • 使用欧盟食品法允许的添加剂和调味剂;
    • 符合欧盟法规对食品污染、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的限制。
    • 对微生物和物理化学污染以及微生物纯度进行一般性监测。
  2.  供应商全权负责确保所交付的货物质量良好,符合订单、附件文件和任何先前提供的样品,以及相关的欧盟和波兰法规,包括 2003 年 12 月 12 日关于一般产品安全的法案(法律公报 2003.229.2275)或欧盟关于一般产品安全的指令 2001/95/EC(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 GPSD)。
  3.  如有需要,若商品从市场上召回,或需澄清与商品有关的其他问题,供应商应要求在 24 小时内向订购方提供所有与商品识别相关的信息(假设识别率达到 100%),并遵守召回当日适用的欧盟追踪溯源法规。
  4. 供应商应在生产完成后对所有货物进行测试,并向订购方提供每次交货的质量测试报告,并应订购方的要求提供样品。
  5. 订购方有权对货物进行下列测试和检验:
    • 生产控制(在线产品检验 IPI)在完成 20-60% 的订单货物后进行,而货物的实物检验则受 AQL 控制的约束。
    • 在订购货物的 80-100% 完成后进行装运前检验 (PSI),在装运前由认可的实验室对货物进行 AQL 检验或选择性检验,以确认货物符合订单要求;
    • 集装箱装载监督(CLS)检查货物是否已妥善准备进行海运,检查装运前所有必要的单据,以及集装箱是否已妥善密封。
  6.  除涉及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及/或商品撤出市场的投诉处理情况外,所有检查均由订购方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在此类情况下,审核可在收到不合规信息后立即进行。
  7. 如果由于供应商的过错导致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订购方可自行决定取消订单并将货物退还给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者要求对有缺陷的货物总价值给予[20]%的折扣。

四、交货时间

  1. 订单中会明确规定交货期限,并指明货物送达订单中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日期。这些期限必须严格遵守。
  2. 如果交货期限存在风险,供应商有义务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预计延迟时间及延迟原因。未能提供上述事先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表明交货无法按时完成或交货期限存在风险,可能构成订购方取消订单的理由,并承担《通用条款和条件》第4.11条规定的后果。
  3. 在同一份协议内分批交货需经订购方同意,交货时间表(交货日期和数量)由订购方决定。分批交货的情况下,协议的完成日期为最后一次分批交货的日期。
  4. 如果分批交货,供应商延迟交付下一批货物,订购方有权暂缓支付已交付货物的款项,直至所有到期货物均按计划交付完毕。在此情况下,订购方不构成违约。
  5. 即使部分货物按时交付,如果整个交付过程出现延误,发票上的订单总金额也将受到以下折扣:
    • 1周 – 5% 折扣
    • 周 – 10% 折扣
    • 几周内 -15% 或订购方取消订单。
  6.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保质期不得低于货物标明的最大保质期(即使用期限或最佳食用日期)的95%。如果交付的货物保质期缩短,供应商应赔偿订购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7.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订购方可以拒收货物:
    • 它没有附带规格说明或一般条款和条件中列出的任何必要文件;
    •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通用条款中规定的包装要求;
    • 货物不符合通用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 交付的货物不完整、有缺陷,或者大部分货物已损坏或有瑕疵。
  8. 被拒收的货物将被视为未交付,其费用不向订购方收取。
  9. 供应商应对因货物标签、包装或标识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延误、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0. 订购货物的交付以订购方在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无误地收到货物并有书面记录为准。
  11. 供应商向订购方支付违约金:
    • 如果因供应商的原因导致订购方取消履行订单,或者由于订购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供应商取消履行订单,则应向订购方支付订单标的物总价值的 10% 作为违约金;
    • 无论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5.11 条中规定的折扣如何,对于超过交货期限,每天延迟将收取订单总价值的 0,1% 的罚款;
    • 对于在收到订单标的物时或在保证和保修期内发现缺陷而未及时消除缺陷的情况,应按订单总价值的 0,5% 的标准收取罚款,罚款金额自订购方规定的消除缺陷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每日为缺陷货物交付时所依据订单总价值的 0.5%;
  12. 订购方有权从供应商的报酬中扣除已产生的罚款。
  13. 如果供应商未能按时完成订单标的物,或者未能履行采购通用条款和条件第 4.2 条规定的义务,订购方可以在不放弃收取违约金和额外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 要求全部或部分履行订单;
    • 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和风险,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如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我方取消订单,我方无需设定额外期限,只需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供应商即可。电子邮件通知自发送给供应商之日起生效。
  14. 订购方有权在订单规定的时间内取消全部或部分未完成的订单,无需另行设定期限或支付任何赔偿。订购方还有权根据《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就供应商未能妥善履行订单的行为向供应商索赔,并有权要求供应商补偿因替代履行订单而产生的费用。

五、送货通知

  1. 货物交付至中央订购方仓库(地址:Pro Logis Logistics Park Hall DC4, Kopytów 44d in Błonie)和生产仓库(地址:Czosnów (Pieńków 147))即视为已交付,交付时间为仓库营业时间内,即中央仓库的营业时间为上午 6:00 至下午 17:00(除非双方另有约定),Czosnów 仓库的营业时间为上午 06:00 至下午 14:00。
  2. 如果双方事先达成一致,订购方允许在仓库营业时间之外接受送货或装货。
  3. 货物交付后,货物灭失、毁坏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给订购方。
  4. 供应商必须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订购方仓库每次送货事宜。通知应发送至以下地址: magazyn@decare.pl ; transport@decare.pl ; logistics@decare.pl 并告知代表订购方进行购买的人员。通知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方为有效。
  5. 交货通知需经订购方事先确认。此确认是指订购方向供应商提供反馈信息,包括卸货到达日期和时间以及通知编号。订购方将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供应商发送确认函。
  6. 通知应包含以下波兰语和/或英语信息:
    • 供应商详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适用于交货和装载);
    • 车辆/拖车编号
    • 批号
    • 货物数量以单位表示(件,千克)
    • 运输单元的数量和类型(吨袋、托盘)
  7. 如未按上述规定通知或确认交货和装货事宜,则构成拒绝接收、卸货或装货的理由。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运输车辆到达后,De Care 将单方面确定新的卸货日期和时间。

六、交货条款

  1. 送货司机必须在预定送货时间前20分钟到达仓库接待处。如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提供送货单据或送货通知单号,除非送货司机事先已说明理由并获得物流部门批准,否则仓库将拒绝收货。
  2. 供应商有义务提供以下文件:
    • 运单(例如:提单、装箱单、WZ、送货单等)
    • 商业发票
    • 证明货物安全并符合健康质量要求的证明文件,能够识别货物批次[质量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有机证书、EUR 1 等]
      包括随附的交付文件:
    • 可追溯的送货单/发货单/装箱单 – 必须包含有关 De Care Group sp. 发出的订单号的注释。 z o。 o。 i Wspólnicy Spółka Komandytowo-Akcyjna – ZZ 编号 包含:
      • 供应商(或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链接到 De Care 订单号(在本例中)。 ZZ 编号)
      • De Care 内部符号编号、名称、数量,按特定批次划分的货物
      • 所有关于质量要求满足情况的信息以及不符合项的描述,
      • 有关有效期/储存方法的信息
      • 供应商授权代表的签名
    • 关于货物及其包装质量的文件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这些条款为:
      • 声明符合订单要求
      • 证书,
      • 验收证书
      • 一份关于所用包装的书面规范,声明所有使用的材料均获准与食品接触。
      • 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制成的包装的合格声明,或用于食品接触用其他材料(塑料除外)的合格声明
      • 体重管理系统的描述
      • 生产过程图,包括控制点和关键控制点
      • 分析报告证实符合规范中列出的微生物、物理化学和营养参数;
      • 所需证书副本,例如 IFS/BRC/ISO/PASS/AIB(如适用)
      • 其他任何声明的副本,包括清真认证、犹太洁食认证、无麸质认证、非转基因认证等——如有。
      • 质量证书,用于识别所交付的货物,并至少包含以下信息:最佳食用日期、所进行的实验室测试或确认货物符合法律要求的声明——农药、霉菌毒素、重金属、微生物的含量;
      • 植物检疫证书
      • 另一份确认所交付货物质量的文件,包括:
        • 供应商(或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链接到订购方的订单号(在本例中为 ZZ 号),
        • 订购方的内部符号编号、名称、按特定批次划分的货物数量
        • 所有关于质量要求满足情况的信息以及不符合项的描述,
        • 有关有效期和储存方法的信息,
        • 声明符合该命令的要求
        • 供应商办公室授权代表的签名

3. 供应商还承诺提供其他必要的单据,以便按照预期用途将这些货物投放市场、使用和储存。

4. 供应商有义务在货物上贴上物流标签和单独的标签,其中至少应包含制造商数据、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产品描述、原产国、净含量、过敏原声明、成分和储存方法。

5. 交付的货物将带有识别标记(建议使用符合 GS1 标准的标签)、批号或其他序列号,与随附的交付文件一致,以便于识别。

6. 供应商保证并担保,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已按照适用的法规和标准制造,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批准和证书,使其能够投放市场并用于其预期用途。应订购方要求,供应商将提供经供应商认证为真实副本的所需证书、批准或其他文件,以证明其已妥善履行上述义务。

7. 货物必须采用适合货物类型的包装(例如,组合包装、自立袋、吨袋),并由经过认证的承运人运输,例如:

*欧标托盘 800 x 1200
工业托盘 1000 x 1200
*美式托盘 1000 x 1200
*CHEP托盘(800 x 1200,1000 x 1200)

保证安全无损的卸货和储存。

8. 托盘高度不得超过 170 厘米(除非双方同意,在与物流运营经理或质量部门经理协商后,在合理情况下可以超过规定值)。

9. 这是不允许的

  • 除约定的集装箱货物外,不使用承运人(托盘)的货物交付
  • 在受损介质上交付货物,
  • 将大袋货物堆放在卡车拖车上,
  • 单件重量超过 1100 公斤的货物交付。

10. 一次性托盘在交付或装载时不可更换。

七、安全要求

  1. 供应商/承运人有义务遵守仓库员工关于卸货程序和安全方面的建议,包括在装卸作业期间使用反光背心和使用楔子。
  2. 不遵守订购方仓库工作人员关于程序和安全方面的建议,可能会导致拒收货物。
  3. 供应商承诺使用一切可用的货物固定方式(运输带、防滑垫、缓冲垫……)以确保货物安全卸货。
  4. 供应商将根据所交付货物的要求和类别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即:
    • 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拖车密封良好,车辆底板无损坏,以致无法安全卸货。
    • 将确保温控运输(如有需要),
    • 将确保拖车内部条件适宜(符合食品运输的卫生要求)——无异味、无过多灰尘、无潮湿、无霉菌、无害虫。
  5. 因不遵守订购方程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并构成拒绝卸货的理由。

第八条 保修和担保

  1. 供应商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订单要求,质量良好,且无缺陷。
  2. 订单履行完毕后,供应商将对所交付的货物提供保质期或最低耐用性保证;如未明确规定,则自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执行。双方特此排除《民法典》第563条对其双方关系的适用。
  3. 交付给订购方的货物须经核实,确认其与订单和交付单据相符。“不符合项”尤其指交付货物在质量或数量上与法律规定和供应商保证不符的情况。
  4. 如果交付的货物存在明显缺陷(例如,交付时即可观察到的包装破损或污损),或者通过感官检测发现货物的数量、种类或质量与运输单据/订单不符,订购方可自行决定:在运输单据上注明上述差异(并出具差异报告),或拒绝将货物收入仓库。如因上述差异而拒绝收货,所有退货运费均由供应商承担。
  5. 任何在交付时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到的货物物理缺陷,订购方均可在货物的有效期或最低保质期之前(如果供应商未规定此日期,则为交付后一年内)提出。在此情况下,供应商有义务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立即作出回应,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更换、交付、退货)。最终的补救措施选择权在于订购方,订购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知供应商。双方应约定供应商履行上述索赔的期限,该期限不得晚于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
  6. 如上文第8.4条和第8.5条所述协议未达成,供应商应在验收后及保修期内,按照订购方规定的时间,修复发现的任何缺陷。订购方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费用退回所有缺陷货物,或要求更换新货物。供应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自费尽心尽力确保缺陷货物的更换。如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已报告的缺陷,订购方可自行修复,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上述规定不影响订购方收取违约金、额外赔偿金或拒付供应商发票款项的权利,亦不免除供应商在保修条款下的责任。
  7. 如双方对货物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应认可波兰认证中心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如供应商与订购方对所订购货物的检测结果存在差异,供应商有权前往订购方所在地提取样品并委托进行进一步检测。如确认货物存在缺陷,供应商应在收到检测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更换无缺陷货物。重新检测和更换货物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九、价格

  • 订单中列明的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可更改,且包含以下内容。
  1. 货物和托盘的正确包装——包装应符合欧盟食品包装标准(隔垫、托盘等)。
  2. 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正常固定;
  3. 除非在约定交货条款时另有约定,否则将货物运送到交货地点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 装载费、运输费、保险费或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

十、付款条款

  1. 如交付的货物和发票符合规格和订单条款,订购方应在订单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支付至发票上指定的供应商账户。付款日期为订购方银行账户被扣款的日期。
  2. 供应商银行账号的任何变更均须以挂号信(需回执)、快递、认证邮件或亲自送达(需回执)的方式通知订购方。如因未按前述方式提供新银行账号信息而导致付款延迟,订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合同或发票中已指定银行账号,而供应商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变更,则因向错误或过期的银行账号付款,订购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向合同或发票中指定的银行账号付款即视为订购方已履行付款义务。
  3. 订购方延迟支付价款,供应商仅有权向订购方索取商业交易延迟的法定利息。
  4. 如果货物分批交付,货物的结算将按月进行(当月交付的货物开具一张发票)。
  5. 订购方同意供应商以电子形式开具货物发票。供应商将通过其域名下列出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此类发票。
  6. 如果供应商未能将通用条款第 5.7 条和第 5.8 条中提及的文件与货物一起交付,则销售价款的支付期限将从向订购方交付最后一份文件的日期开始计算。
  7. 如果交付的货物在收货时被证明是损坏的、不完整的或有其他缺陷的,则销售价格的支付期限将从更换为无缺陷货物之日起计算。

十一、可持续发展

  1. 为履行本订单,供应商承诺遵循良好商业惯例、可持续发展和公平贸易的原则和价值观开展业务,并承诺:
  • 不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
  • 确保机会平等、结社自由,并支持所有人的发展;
  • 反对使用体罚、精神或身体胁迫或言语虐待;
  • 遵守有关工作时间的适用法律和行业标准,并确保工资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
  • 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根据供应商和分包商对社会和环境责任的承诺来评估和选择供应商和分包商;
  • 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不得容忍任何形式的腐败,即使此类活动被允许、容忍或不受起诉;
  • 评估并减少其产品和服务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
  • 负责任地利用物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尊重环境和子孙后代的权利;
  • 确保所有分包商和供应商遵守上述原则,并定期监督这些义务的履行情况。

2. 供应商承认订购方有权随时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核实其是否履行了所承担的义务。

十二、保密性

  1. 供应商在执行订单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特别是所有与订购方相关的、非公开的组织、商业和技术信息,均应被双方视为保密信息,因此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如果法律强制规定供应商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则本义务不适用。
  2. 特别是,供应商承诺对有关交易量、适用价格、折扣、产品规格、物流协议、技术数据等信息予以保密,否则订购方有权因供应商的原因取消订单。
  3. 供应商声明,除履行订单外,不会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并将确保此类信息因其保密性质而得到充分保护。保密义务在订单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且仅可在订购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豁免,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十三。 争议事项

  1. 根据通用条款,因订立、履行或终止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有关财产权的争议,均应由克拉科夫工商会仲裁院按照该法院的规则予以解决。
  2. 克拉科夫工商会仲裁院也有权解决有关协议的有效性或效力的争议,以及解决有关本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或效力的争议。
  3. 仲裁法院将依据波兰现行实体法对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事项作出裁决。
  4. 仲裁庭将由一名仲裁员进行裁决。

十四、最后条款

  1. 如果订单范围扩大,供应商将按照适用于执行特定订单的商业条款(单价、折扣)交付额外货物。
  2. 供应商应就因根据专利、许可或注册外观设计提供的货物、零部件和材料而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向订购方作出赔偿。如发生与此类索赔相关的任何诉讼,供应商应自费为订购方提供直接辩护。
  3. 未经订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无权将因执行订单而产生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设定担保。
  4. 本采购通用条款及条件构成买方向供应商所下订单的组成部分。如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以订单内容为准。本采购通用条款及条件排除供应商任何其他销售通用条款及条件的适用。任何对本采购通用条款及条件的偏离均须经买方书面同意,且该同意须由买方明确授权的人员签署。第385条不适用。4 《民法典》第1条。